专业号

(1)贯彻国家、省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指导全市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林业和草原法律事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和领导。

(2)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的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3)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执法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4)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标准,监督木材、竹材凭证采伐及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公益林的审核、报批,组织编制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公益林的划定,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的管理及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5)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按照省、昆明市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6)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本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保护;依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7)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组织开展国家、省、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8)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9)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的选取,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体系建设。

(10)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11)负责组织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监督有关林业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12)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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